关于印发《成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5-23 15:53:38 点击: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有序的开展,并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3月24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并报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成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2. 成都中医药大学申请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二ОО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
成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的开展,更好地为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大学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我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管理对象与审批程序
1. 凡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执行出国(境)访问考察、交流、合作研究、实习培训、讲学、出席国际会议和执行合作项目等任务(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2. 校级领导出访,按四川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干部管理办法执行。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校级副职领导出访,由校长或校党委书记签字。其他事项由外事处与组织部按相关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 凡参加外单位(有关上级单位或社团组织机构等)组团,由学校支付费用的出访赴国(境)外考察、学习等出国(境)人员,应首先凭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包括出访地点、目的、日期、出访费用预算等)等文件,在外事处领取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申请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并由所在部门或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同意后,再由外事处协助办理有关其他手续。若未经征求学校意见的程序而直接提供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原则上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4. 凡因教学、科研、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等出国(境)人员,落实出访经费后,由本人在外事处领取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申请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并由所在部门或学院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外事处报学校分管外事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5. 因公出国(境)的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校级领导干部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厅党组审批。其他人员由学校审批。
6. 校外程序由外事处将学校审签后的出国(境)材料送省教育厅(副校级以上干部和超过10人的团组)、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后,由外事处通知出国(境)人员领取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出国(境)人员自行办理护照及签证等有关手续。
(二)申报材料及因公任务的认定
7. 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身份一致。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一般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8. 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9. 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提前至少2个月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及其它办理签证所必须的文件。外事处依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申报。
1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⑴ 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⑵ 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⑶ 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⑷ 其他不宜因公出访者。
(三)关于出访经费的管理规定
11. 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科研经费或行政经费)或国内其它单位提供资助的,由出访人员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换汇标准,并办理出国(境)人员凭换汇单及相应的人民币自行到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前往财务处核销。
12. 若费用由学校财务支付,属因教学、科研、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等出国(境)等业务工作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属参加外单位组团的报党委常委会讨论。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出国(境)费用的须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13. 凡因公出访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
14.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合理的路线,一般不得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而增加费用或改变费用使用性质。
15. 未经学校批准出访的,不得在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报销出国(境)费用。
16. 执行学校合作项目的有关经费,按照签署合同及项目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17.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障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办理因公出国(境)。
18.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须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五)因公援外医疗队人员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外事处。
附件2:
成都中医药大学
申请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政治
面貌 |
|
|
籍 贯 |
|
职务 |
|
职称 |
|
学位 |
|
|
所在部门 |
|
参加工作时间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出境时间
及事由 |
|
|
拟去国家(地区)详细地址、原文及中文 |
|
|
所在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
|
出国(境)
经费来源 |
负责人签字:
注:若为科研经费,应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
|
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
|
|
|
|
|
|
|
|
|
2008年制
下载:成都中医药大学申请出国(境) 人员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