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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2-1 10:21:45 点击: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出国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的开展,更好地为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大学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我校因公短期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管理对象与审批程序
    1、凡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执行出国访问考察、交流、合作研究、实习培训、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2、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短期出国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先行审批,再到外事处领取并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出国人员申报表》,并按不同部门或学院有关负责人签注意见后,交由外事处送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并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3、其它教职员工申请出国因公短期出国,首先到外事处领取并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出国人员申报表》,由所在学院(部处)签注意见后,送外事处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外事处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4、外事处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拟文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审签后送四川省教育厅(副校级以上干部和超过10人的团组)、四川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出访,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校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校级副职领导出访,由校长或校党委书记签字,再由外事处按相关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5、四川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外事处通知出国人员领取出国任务批件,由出国人员自行办理护照及签证等有关手续。
(二)申报材料及因公任务的认定
    6、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身份一致。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一般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7、因公出国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若为学校支付(包括科研经费、合作经费等),应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8、申请出国人员必须提前至少2个月提供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及其它办理签证所必须的文件。外事处依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申报。
    9、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期、出访费用预算等文件,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然后再办理有关其他手续,或直接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
    1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⑴ 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⑵ 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  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⑶ 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⑷ 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三)关于出访经费的管理规定
    11、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科研经费或行政经费)或国内其它单位 提供资助的,由出访人员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换汇标准,并办理出国人员凭换汇单及相应的人民币自行到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前往财务处核销。
    12、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出国费用的须经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签字同意。
    13、凡因公访问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
    14、因公出国人员要选择合理的路线,一般不得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
    15、未经学校批准出访的,不得在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报销出国费用。
    16、执行学校合作项目的有关经费,按照签署合同及项目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四)其它
    17、因公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障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办理因公出国。
    18、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须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19、因公出国人员的外语水平保证能顺利完成出访任务。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者,除上述外语要求外,还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20、因公出国人员的出访任务有国外单位或个人支付薪酬者,其所获薪酬的30%应交纳回学校。若在学校寒暑假完成出访任务的,其所获薪酬的20%交回学校。
(五)因公实施学校合作项目出国(境),赴香港、澳门、台湾和援外医疗人员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