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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台港澳侨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2-1 9:58:22 点击: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港澳侨学生来我校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制定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港澳侨学生来我校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港澳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台港澳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我校就读的台港澳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我校在校第一至第四年级的台港澳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5. 努力学习,当学年内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无不及格。
    6.在学习期间无无故旷课,病事假不得超过四周。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台港澳侨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根据中央文件适时调整。
名额根据中央分配的奖学金名额而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港澳侨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
  第六条 台港澳侨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第七条 台港澳侨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台港澳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港澳侨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2.公示结束后,我校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报四川省教育厅。由四川省教育厅初审后报教育部复核,最后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划拨给我校,我校收到拨款后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我校有关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港澳侨学生。
  第十一条  我校将对获奖学生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3.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4.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